释义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体制,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其行政职权是上述机关所赋予的,本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该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