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烈士兄弟姐妹有劳动能力的话不能享受烈属待遇。因为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烈士遗属,是指取得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烈士生前依靠其抚养的兄弟姐妹。 那些因公牺牲的英雄,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奉献,而他们的家人却失去了坚强的依靠和亲情的慰藉,给予烈士遗属一些抚恤优待是对英雄的告慰,也是整个社会应尽的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相信以后还能给予烈士遗属们更多的照顾和保障。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