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必须参加,选民投票可以选择弃票。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选举权不是义务是权力,是可以放弃。 选举权不是宪法“认可”的权利,而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的权利,是与人民主权联系最密切的权利。选举权是个人权利而不是集体权利。 选举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间接的,它与国家权力“人”的关系才是直接的(产生他们),通过产生权力人来影响权力。 投票规则有哪几种类型? 1、单选类型。也有称为点选型。这种方式意味着点击一下投票按钮,就可以直接为自己所在的选项投票,即点即走,方便快捷。 2、多选类型。这种类型,顾名思义,就是通过选择,然后一次对多个选项进行投票,可以设定最多的最少选择多少。在自己单击一个选项时,该选项将进入候选状态,等待选择的选项满足设置的数目(最少数目为最多数目)时提交。这样自己选择的选项投票都会增加。 3、必选类型。该模式实际上是多重选择类型的扩展,也就是说,要提交,必须选择多少选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