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税区公司在区外设立非经营性分公司,无须增加分销权
释义
    近日,获悉保税区管委会与保税区工商局联合出台了一项特殊措施,即保税区公司可以在区外设立分经营性分公司而无须增加分销权。这项措施的出台,解决了很多保税区公司面临的难题。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明确,外商投资公司不能再设立办事处,只能改为分公司。而保税区的公司,只有增加了分销权之后,才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公司。
    现实中,大多数的保税区公司都是在区内注册,在区外办公。区外名义上是办事处,但实际上是公司直接运营的场所。对于这样的保税区公司而言,区外分公司将不可能是非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如果要在区外办公,必须先增加分销权,并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公司,否则以非经营性分公司名义注册,但实际从事经营,将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但是,并非所有保税区的企业都是在区内注册区外办公的,也有相当数量的保税区企业,总公司在保税区,在区外的办事处是纯粹业务联络性质的,对于这样的公司,如果要求他们也必须设立成经营性分公司,并以增加分销权为前提,将增加该类公司的成本,并且,如果这些公司没有分销业务,只有保税业务的话,那么有强迫该类公司增加分销权只嫌疑。
    针对此种情况,保税区管委会与保税区工商局联合出台了这项措施。保税区公司在选择设立区外经营性分公司还是区外非经营性分公司时,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区外确实只是从事业务联络的,并且在区内只从事保税业务,不涉及分销,那么可以考虑设立成非经营性分公司。但是如果除了保税业务外,还希望从事分销业务,并且区外并非仅仅是业务联络性质的,那么,为回避法律风险,应当增加分销权,并在区外设立成经营性分公司。
    一、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什么的概念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是相对应的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即所谓的分支机构。公司本身称为总公司或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一般表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具有从属特征。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在不同地方安置的派出机构。法律上,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而不是独立个体。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的公司。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1: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