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类似的相关概念 |
释义 | 1、第三方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由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法规的要求,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对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趋势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污染特等各种环境要素间断地或连续地进行技术性监视、测试和解释,并作出环境质量评价的全过程。 第三方环境监测,指在政府环保机构监测之外,由具有相应检测技术力量的社会机构进行的环境监测。第三方环境监测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帮助政府摆脱“信任危机”,又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平台等。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即为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这是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存在及执业的法律依据。目前,环境监测主要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站为主,各行业环境监测站为辅,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补充。 2、第三方环境治理 第三方环境治理,也称为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指排污主体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由排污主体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第三方环境治理,一改“谁污染、谁治理”的老路,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新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第三方环境治理模式特别适合与各种园区的污染治理。 推进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一是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治污责任通过合同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转移和集中,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大为减少,相应的执法成本也大幅降低;二是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排污企业治理设施转由环境服务公司运营,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三是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环境公司由过去单纯的设备制造、工程建设,拓展到投资运营服务,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无论是第三方环境监测,还是第三方环境治理,都应当引入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从而形成多方利益制衡机制,形成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将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避免监测者、治理者与排污企业串通,最大限度发挥第三方环境监测和第三方环境治理的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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