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报出口的情形如下: 1、虚构已税商品出口的事实; 2、虚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3、以低退税率商品虚报高退税率商品出口; 4、采取伪造、涂改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 5、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 6、其他假报出口的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包括,利用非法的银行账户、证明等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出口退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完税货物的出口事实为目的,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没有直接骗取出口退税,而是协助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