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没钱还,如果有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的,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能撤销;如果没有纳入期限,则被执行人要符合已经清偿完毕全部债务等情形的,才能由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