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碳、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用能单位能源计里器具GB 17167——2006 配备和管理通则代替GB/T 17167 — 1997》 第四条 第一款 能源计里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碳﹑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里范围: 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热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