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伤残鉴定九级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