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市县两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56个行政执法主体、525项行政执法行为(其中行政监督检查43项、行政强制26项、行政处罚456项。在以上的法律法规中,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法制办公室已先后发布了关于公布龙岩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