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保险不能跨省使用。但可以同省跨地区使用。医疗保险一般都只能在参保当地使用,不得跨地区使用(除了外地急诊等特殊情况)。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法律客观: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 身份证 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