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属于国家所有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是由“无线电”、“频谱”、“资源”三个概念组合而成,需要先逐个剖析这三个子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第1章中“无线电”是指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辞海》第6版(2009年版)中“频谱”是指任何复杂振动分解为许多不同振幅和不同频率的“谐振动”时,这些谐振动的振幅按频率排列的图形;“资源”是指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等的来源。关于“无线电频谱”的定义,《中国军事通信百科全书无线电管理分册》指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波的全部频率范围内,电磁频谱中3000GHz以下的部分。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无线电频谱是无线电频率排列起来所形成的集合(组合/统称)。 为了更准确的理解无线电频谱的定义,需要对无线电频谱的本质进行剖析。无线电频谱不等同于无线电波,无线电波是频率低于3000GHz,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无线电波有大自然产生的,也有人类自身活动产生的。人们在利用无线电波时,为便于描述使用了无线电频率这个概念,无线电频率这个概念是最方便描述无线电波,也是最能体现无线电波特征的,就如同人们为了对“人”进行特定描述,而采用姓名、身份证号的方式(符号)进行描述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