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有:1、规范政府行为,加快政企分开步伐;2、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3、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职责,划分财政支出范围;4、建立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5、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6、推行电子政务,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效率。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从社会经济生活宏观的角度,履行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地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和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