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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直不判刑也不放人怎么回事
释义
    一直不判刑也不放人这种情况说明,该被告已经走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某个步骤,通常都是所涉嫌的罪刑以及犯罪情节,在取证与证据链形成的过程中,工作量与难度相对来说大一点。因此羁押期限无形中就长了,比如一些团伙作案,异地跨地区作案,团伙作案中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归案等等,不过最终刑期包含已经历的羁押期间。
    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从被抓到法院判决,首先是警察蜀黍也就是公安机关,审讯记录口供,出具的刑事拘留书,然后送指定医院体检。再送到看守所羁押。37天之内签逮捕证。然后整理相关材料并做出起诉建议书。一并移送检察院。这里,我告诉你一个他们的专业术语,叫做两次退侦 三次起诉。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检查院负责此案件的检查官,认为移交过来的相关材料,里面的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就要退回材料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此反复,就是两次退侦,公安机关三次做起诉建议。
    案件移交到检查院,检察官还要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笔录口供后。一并整理材料再移交给法院并给出量刑建议。案件到此,大概率基本上就确定了。坐等法官开庭判决了。
    法院审理环节,如果被告人有异议,或者检查官对法官的量刑有异议。还会二审。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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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