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应怎样进行 |
释义 | 第一,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不得分割。第二,共有人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三,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民法典对于共有物的分割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物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司法实务中,共有人因种种原因,可能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由于上述两种共有物的共有形式,决定了对其分割有差别。 第一,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第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第三,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怎么办 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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