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从何时实行 |
释义 | 《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活动。九洲江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九洲江自源头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流经陆川、博白县沿线乡镇至陆川县古城镇盘龙圩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在九洲江流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项目: 1、涉重金属矿的选矿项目; 2、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炼项目; 3、使用、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 4、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铬、砷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5、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二、禁止在九洲江流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1、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2、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4、设置拦河渔具,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6、其他对水体产生污染的行为。 法律依据:《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第五条 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长制,设立市、县、乡镇河长,根据保护管理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级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各河流、库区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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