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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释义
    从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来考察,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如何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双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力市场上,由双方依法自我判断,双向选择。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体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通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双方当事人及国家法律对劳动行为和财物的具体要求与规范,都是围绕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保护等进行的。而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为商品的财产性,决定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有别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在劳动者参加劳动法律关系后,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由于劳动力的发挥是以劳动者的人身健康为基础,劳动报酬的获得及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都要以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前提,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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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