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简单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诸多的违法情形,在解除理由或者辞职理由上,必须写清楚这些情况,上述六个情形就是这样的,需要事先告知单位。但对于强迫劳动、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立马解除的,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