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无论是刑法,还是民事法律,我国都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作了严格规定。人身权所具有的绝对性,使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成为义务人,他们均负有不得侵害、妨碍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所谓“气死人”的现象,反映了一种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联系的相关性。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性质,“气死人”可能产生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精神脆弱、生理有疾,可能会被气死,而故意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那么,这种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不具备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调整的侵权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对方被气死纯属偶然,则此“气死人”为一种意外事件,行为人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但从社会伦理的角度讲,行为人可能应当承受一定的道德压力。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对“气死人”的现象的调整,是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实现的。只有当“气”与“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均为充分、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时,才存在追究行为人适当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或所有的证据不具备这种证明力,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这只是如何将“气死人”的行为付诸法律的问题,而不是说“气死人不犯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