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
释义 | 个人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一般认为,委托理财仅仅是一种事实描述,而不是对当事人之间基本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不同观点。 要准确理解认识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性质,必须与其相近的法律关系进行细致分析和甄别。 第一,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不构成联营和合伙。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实现联合,遵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的一种法律形式和经济组织形式。个人合伙,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形成共同所有的合伙财产而进行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一种经营形式。联营和合伙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的一种经营形式。 第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不存在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而根据委托合同,受托方取得代理权,这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称为委托代理。代理关系的典型特征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实行为,而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受托人并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也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为,而仅仅是根据委托理财协议的约定,为委托人处理证券投资事务,按照自己的投资经验自主投资买卖股票。 综上,当事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成立代理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委托理财纠纷应该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一般规则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审理。 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如果存在瑕疵的,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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