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路主管部门。 一般情况下,一般道路规划应属于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及实施,城镇道路规划由国土规划部门规划实施。根据政府职能划分,一般道路规划由交通运输局作出具体规划,上报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城镇道路规划由国土规划部门结合公路规划,作出具体的规划,上报当地政府。 无论是公路还是市政道路,标志表现、标线的设置都需要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并设置。 道路划线其实就是一种交通标识,其规划标准主要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局规划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更加有效地管理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