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腹子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遗腹子有继承权。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因尚未出生,本不符合继承人资格,但胎儿数月后成为自然人是显见的趋势。遗腹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继承人资格也即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保证胎儿出生后能够正常生活,民法典对胎儿的继承人资格作出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条以附条件的方式将胎儿拟制为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因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具有继承人资格。胎儿的主体地位根本不曾存在时,为其保留的份额无法实现特定目的,就只能回到法定继承中,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2、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3、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 4、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继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综上所述,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均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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