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两者的功能不同。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