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档案工作,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这种监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都是有效的。因此,不论档案工作是档案馆所为,还是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所为,也不管这些单位具有如何的级别,都应当依法自觉地接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工作所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