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设立质权的动产有哪些,动产质权的含义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含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质押财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之前不发生效力。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设立质权的动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动产质权的含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按照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说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将动产进行优先受偿的,这个在国家法律上面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说要遵守规定。 结语 动产质权在民法典中设立的动产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按约定实现质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交付质押财产作为生效要件。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质物占有移转之前不产生担保物权效力。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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