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开心证的首要功能是通过公开法官心证过程来实现社会对法官裁判的监视,实质是"硬化"逻辑规则,即使逻辑规则由实体正义转变为程序正义;公开心证对证据规则的控制是用定案根据约束证据的可出示性,由此凸显了"软化"证据规则的必要.基于以上启示,就制度构建而言,我国除了诉讼法或证据法宜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和公开心证原则外,对狭义上证据规则的规定宜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至少应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当事人自治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依照该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获得的心证,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心证公形式,对树立司法权威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