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下列法律特征:该标的物必须是出卖人有权处分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以及可以是将来存在的、在买卖时特定的物。 一、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的约定不同而确定。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同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定制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定制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区别: 1、买卖合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定制合同标的物为特定劳动成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或特定物,定制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权询问出卖人的生产经营和标的物的取得情况,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情况下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作状况; 4、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在合同订立前形成,而定制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在合同订立后形成。 三、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