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 除少数国家外,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的 公司法 不规定营业期限,属公司自拟行为。 中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 公司章程 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但中外合资经营的 有限责任公司 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公司法》第三条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