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岗后去其他做临时工。现在说不要了怎么办 |
释义 | 一、和老板协商沟通 老话说得好:“解铃还须系铃人”,出现了老板不发工资的情况,还需要我们和老板直接沟通。 在我个人看来,只要老板不属于老赖类型,就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询问老板为什么不给发放工资,并让他给出一个发放的时限。临时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临时性招用的人员。 临时招聘的工人,与正式工相对。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一般任职期限不超过一年,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 我想一般情况下,都能够通过沟通,将这个问题给解决。如果不能够解决,我们也不用再给老板留面子;很多时候当我们语气强硬时候,反而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二、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如果不想和老板交涉,我们可以直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不发工资的问题。现在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我们劳动者的权益,有着充分的保障。 如果我们申请劳动仲裁程序,在很大的程度上,都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薪水。 不论通过哪种方式,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工资;都需要我们手中,握有相关的工作证据,这样才能够证明我们,曾经在这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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