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让右原则不成立的情况 |
释义 | 让右原则不成立的情况是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不同于在不同方向车辆都有直行通过主路权时,需要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 一般是在机动车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或者是没有交通标志以及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就需要让行即将右转的车辆,遵循“让右原则”。 如果车辆行驶在主干道上时,次干道上的车辆即将右转或者进入主干道,那么主干道上直行的车辆是有优先通行的原则的,这时候“让右原则”就不成立了。 交通事故在以下情况中没让右的需要负全责: 1、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2、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3、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_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 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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