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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出租车多收费投诉后怎么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
    如果经查情况属实,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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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