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 (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我国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第四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一、法院有什么职能 1、法院的主要职能如下: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4)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 (5)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