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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法院级别划分
释义
    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第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
    (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我国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第四级: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一、法院有什么职能
    1、法院的主要职能如下:
    (1)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4)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审案件;
    (5)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6)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依法管理法官干警的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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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