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如果其 依法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应当场交;如 果行政机关不是当场收缴的,则罚款应当在 十五日内交,从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 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 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 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 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 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 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 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 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