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一、直接作业环节监护人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直接作业环节监护人基本职责有以下几点: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4、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等。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 (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