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系姓氏:孩子能否取母亲的姓氏? |
释义 | 孩子可以跟母亲姓,但需遵循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可随父姓或母姓,也可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扶养人的姓氏、正当理由而选取姓氏。离婚后,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不利于子女成长等情况。两周岁以上子女,会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但也会优先考虑绝育、长期抚养、无其他子女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孩子可以跟母亲姓吗 1、孩子可以跟母亲姓。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因此孩子是可以跟母亲姓的。但少数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怎么判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孩子可以跟母亲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根据直系长辈血亲、扶养人姓氏或其他正当理由选取姓氏。关于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以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考虑因素包括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和与子女的亲密程度等。同时,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优先考虑某一方,如已做绝育手术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