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 |
释义 |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的方面如下: 1、对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放宽驰名商标注册显著性的要求。 一、驰名商标如何申报 驰名商标不能申请,只能在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认定。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二、驰名商标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驰名商标认定要具备的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2、需要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消费量和营业额。3、需要是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呢?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实行个案认定,在商标纠纷发生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之后的纠纷中并不理所当然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限制是: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除了上述限制,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普通商标一样,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已注册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可以禁止他人在所有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同普通已注册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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