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语言博大精深,汉字源远流长,魅力无穷。一字多义、一字多音彰显语言丰富。汉字语义的无限性决定了汉字的多义性,假如一个字一个义就不知要造多少个字,现在的三、五千个常用字恐怕只能算个零头。掌握多义字比认识无穷无限的单义字自然容易得多,因而多义字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多音字的存在有无必要就值得推敲了。 多音字据说有两个作用:区别词义,区别词性;解决了汉字少的问题,因为一个字可以代替几个意义。对于第一个作用,可以这样问:是不是所有的汉字都用多音来区别词义和词性?如果不是,那么现存的多音字也就没有必要固执生硬地充当这一功能了。第二个作用,这是设置多音字的根源,用不同的音表示不同的义。但绝大部分汉字都不可能一个音一个义,都是义项远远多于音项。有些字多义均同音,有些字多义但多音,哪些多义字该同音,哪些多义字该多音,又完全是人为设定的,而且既然有些多义字可以同音,为什么有些又不能呢?所以多音字除了增加识字者的难度、扩大世界认识汉字、认识中国的距离外,实在找不出还有什么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通用文字法》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