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急管理部门不能 |
释义 | 法律分析: 应急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 2、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3、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 4、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 5、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防火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等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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