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质押没有期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若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的,则质押权自动消灭,质权人应当依照约定返还质押物。故可判断,质押仅根据主债务的存续而存在,并不以时间期限为存续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