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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健未成年判几年
释义
    强奸未成年分为强奸14岁以下的未成年以及14岁以上的未成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行为人犯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根据情节的性质而定:
    1、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在增加刑罚量时,应当从重把握。 (1)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4)致人重伤的,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5)在二人轮奸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人参与轮奸,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但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
    5、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确定量刑起点时已评价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多次奸淫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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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