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DB33/453-2006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