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据交换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在 开庭审理之前相互交换诉讼证据材料的行为。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1)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的证据交换,其交换时间可以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2)依人民法院的决定进行。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 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反驳证据的提出。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可以提出反驳并提供反驳的 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