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和中方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八)在行使出资权、监督管理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