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 1、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2、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3、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 4、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5、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 6、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7、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