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社保补缴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1.缴费单位向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3.通过备案的,通知单位到申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未通过的,及时将材料退回单位。 一、补缴材料 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的个人,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的,申请人应向户籍地或现所在单位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处(科)室办理补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补缴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 4.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人)》;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报销 医疗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三、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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