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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领结婚证怀孕了受不受法律保护?
释义
    在我国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怀孕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婚先孕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有规定,未婚先孕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并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没有结婚证,办婚礼,就是结婚,不受法律保护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怀孕女方想生下来男方不要没结婚?
    不结婚可以怀孕,但怀孕后应当及时进行结婚登记。不结婚生子的,该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孩子怀孕一周半之前,我们有一个孩子没有结婚证,他很少在身边,一直关系不好,受法律保护
    怀孕生孩子不需要结婚证,但是为了避免上户口等后续的麻烦应当及时办理结婚证。而且没有结婚证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虽与婚生子女享有一样的权利,但难免在维权时会产生一定的麻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怀孕居委会打电话要结婚证干嘛?
    领了结婚证后一定要去居委会登记的。因为基于生育的相关调控政策,居委会要对所有居住在本辖区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进行登记管理,为已婚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的事情,已经20多年了,还受法律保护吗?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民法的功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民事关系。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一般诉讼时效有3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有特殊情况除外。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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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3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