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哪一项权利? |
释义 | 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 权利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维权”结实,发挥服务功能 群众利益无小事。职工生命健康是“第一利益”,确保人身安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第一要务”。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按照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保护权的内容方面,中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即劳动者有权在安全和卫生的生产环境中从事劳动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安装安全卫生设施,使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和劳动环境保持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些劳动场所和岗位,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但实际上也难以完全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对特定场合、岗位、职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恢复体力和脑力,《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通过严格限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 (4)定期健康检查权: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因此,定期健康检查是劳动保护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因此,取得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各项待遇和条件,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重要内容。 (6)拒绝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人为因素的侵害。中国《劳动法》还确立了以保障劳动者切实实现的拒绝权。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范围内的劳动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等,这些都是劳动者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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