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A.批准张*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合法。《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据此可知,张*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申请,法院准许的做法合法。 选项B.C.D合法。《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该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