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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关问题与解决方法
释义
    工伤致残职工的劳动关系保留,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安排工作则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70%,六级60%工资,并缴纳社保费;七级至十级伤残,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拓展延伸
    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与实施
    在面对各种问题时,探讨和实施解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涉及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理解,通过调研、讨论和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和可能的解决途径。而实施解决方案则需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并付诸实践。这包括资源的调配、团队的合作和监督等。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法律、道德、成本和效益等,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效果。问题解决方案的探讨与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反馈,以不断优化和改进解决方案,最终实现问题的有效解决。
    结语
    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对于因工致残的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则应发放伤残津贴。而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决问题时,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和实施解决方案,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达到问题的有效解决。
    法律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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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