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的,由经营者所在地或经营行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受理。如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使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造成人身损害的投诉;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的投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因此消费者不能随便投诉。消费者投诉时一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诉,要客观地反映问题,应根据自己权益受损的程度实事求是地提出相对合理的赔偿或维权要求。消费凭据主要有发票、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修卡、保修期限、服务承诺等相关凭证,同时也要保管好被投诉的物品,以备查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